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
通知》(国税发[2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 国税发[20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空运企业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核协定应自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6月2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
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
441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二个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