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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9-1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

通知》(国税发[2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 国税发[20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空运企业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核协定应自20021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6月2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

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

441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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