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
通知》(国税发[2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 国税发[20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空运企业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核协定应自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6月2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
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
441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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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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