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4日 国税发[200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中国和意大利政府代表于2004年10月21日就两国政府间海运协定中涉及 税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予以正式换函。现双方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确认换函于 2005年3月28日生效。现将该换函印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意驻华大使致张春贤部长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张春贤部长阁下 亲爱的张春贤部长: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海 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 (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 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 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孟凯帝(签字)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于北京 张春贤部长致意驻华大使的复函 意大利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孟凯帝阁下 亲爱的孟凯帝大使: 我荣幸地确认收到您今日的来函,其内容如下: “我谨提及一九七二年十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海运协定》,并建议:(一)将该协定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缔约一方的 海运公司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豁免所得税和其他任何税收”; (二)上述的修改将不影响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签署的《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的建议,我建议本函和您的复函将构成两国政府 间的一项协议。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内法完成使本换函生效的法律程序后相互通知, 本换函自最后一方收到对方通知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高的敬意。” 以上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可以接受的。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部 长 张春贤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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