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
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
执行的通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