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所得征
免税规定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
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见附表一),有关银行(机构)或
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称纳税人)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应
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
二、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
利息预提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见附表二)纳税人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
定提出申请,但仅附报有关合同副本。
三、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提出的申请及附报的有关材料,应由当地税
务机关初审,再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利息支付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果通知之前,如发生利息支付,应按
规定扣缴利息预提所得税。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征免税参照表
附表二:在我国享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对方银行、金融机构中外文名称对照表
(编者注:略)
附表一: 执行税协定对利息所得征免税参照表
┌─┬────┬────┬──┬──────────────┐
│ │ │ │ │ 在我国免税适用情况 │
│ │ 国家 │限制税率│免税├────┬─────────┤
│ │ │ │条款│原则规定│ 具体列举 │
├─┼────┼────┼──┼────┼─────────┤
│ │ │ │ │ │日本银行 │
│ │日本 │ 10 │ │ 有 │日本输出入银行 │
│ │ │ │ │ │海外经济协力基金 │
│亚│ │ │ │ │国际协力事业团 │
│ ├────┼────┼──┼────┼─────────┤
│ │马来西亚│ 10 │ │ 有 │马来西挪格拉银行 │
│ ├────┼────┼──┼────┼─────────┤
│ │ │银行,金 │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
│ │ 新加坡 │融机构7,│ │ 有 │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
│ │ │其它10 │ │ │新加坡发展银行总行│
│ ├────┼────┼──┼────┼─────────┤
│ │泰国 │ 10 │ │ 有 │泰国银行 │
│洲├────┼────┼──┼────┼─────────┤
│ │巴基斯坦│ 10 │ │ 有 │国家银行 │
│ ├────┼────┼──┼────┼─────────┤
│ │科威特 │ 5 │ │ 有 │ │
│ ├────┼────┼──┼────┼─────────┤
│ │蒙古 │ 10 │ │ 有 │ │
│ ├────┼────┼──┼────┼─────────┤
│ │韩国 │ 10 │ │ 有 │ │
│ ├────┼────┼──┼────┼─────────┤
│ │印度 │ 10 │ │ 有 │ │
├─┼────┼────┼──┼────┼─────────┤
│大│新西兰 │ 10 │ │ 有 │ │
│洋├────┼────┼──┼────┼─────────┤
│洲│澳大利亚│ 10 │ 无 │ │ │
└─┴────┴────┴──┴────┴─────────┘
┌─┬────┬────┬───┬──────────────────┐
│ │国家 │限制税率│ 免税 │ 在我国免税适用情况 │
│ │ │ │ ├─────┬────────────┤
│ │ │ │ 条款 │ 原则规定 │ 具体列举 │
├─┼────┼────┼───┼─────┼────────────┤
│ │ │ │ │ │ 法兰西银行 │
│ │法国 │ 10 │ 无 │ │ 法国对外贸易银行 │
│ │ │ │ │ │ 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 │
│ ├────┼────┼───┼─────┼────────────┤
│ │英国 │ 10 │ │ 有 │ │
│ ├────┼────┼───┼─────┼────────────┤
│ │比利时 │ 10 │ │ 有 │ │
│ ├────┼────┼───┼─────┼────────────┤
│ │ │ │ │ │ 德意志联邦银行,重建贷款│
│ │德国 │ 10 │ │ 有 │ 银行,德国在发展中国家投│
│ │ │ │ │ │ 资金融公司,赫尔梅斯担保│
│ │ │ │ │ │ 公司 │
│ ├────┼────┼───┼─────┼────────────┤
│欧│挪威 │ 10 │ │ 有 │ │
│ ├────┼────┼───┼─────┼────────────┤
│ │丹麦 │ 10 │ │ 有 │ │
│ ├────┼────┼───┼─────┼────────────┤
│ │芬兰 │ 10 │ │ 有 │ 芬兰出口信贷有限公司 │
│ │ │ │ │ │ 芬兰工业发展合作基金会 │
│ ├────┼────┼───┼─────┼────────────┤
│ │ │ │ │ │ 瑞典银行,瑞典出口信贷担│
│洲│瑞典 │ 10 │ │ 有 │ 保局,国家债务局瑞典与发│
│ │ │ │ │ │ 展中国家工业合作基金会 │
│ ├────┼────┼───┼─────┼────────────┤
│ │意大利 │ 10 │ │ 有 │ │
│ ├────┼────┼───┼─────┼────────────┤
│ │ │ │ │ │ 荷兰银行(中央银行),荷兰│
│ │荷兰 │ 10 │ │ 有 │ 发展中国金融公司,荷兰 │
│ │ │ │ │ │ 发展中国投资银行 │
│ ├────┼────┼───┼─────┼────────────┤
│ │原捷克 │ 10 │ │ 有 │ │
│ │斯洛伐克│ │ │ │ │
└─┴────┴────┴───┴─────┴────────────┘
┌─┬─────┬────┬──┬──────────────────┐
│ │ 国家 │限制税率│免税│ 在我国免税适用情况 │
│ │ │ │ ├─────┬────────────┤
│ │ │ │条款│ 原则规定 │ 具体列举 │
├─┼─────┼────┼──┼─────┼────────────┤
│ │ 波兰 │ 10 │ │ 有 │ │
│ ├─────┼────┼──┼─────┼────────────┤
│ │原南斯拉夫│ 10 │ 无 │ │ │
│ ├─────┼────┼──┼─────┼────────────┤
│ │保加利亚 │ 10 │ │ 有 │ │
│欧├─────┼────┼──┼─────┼────────────┤
│ │ 瑞士 │ 10 │ │ 有 │ │
│ ├─────┼────┼──┼─────┼────────────┤
│ │塞浦路斯 │ 10 │ 无 │ │ │
│ ├─────┼────┼──┼─────┼────────────┤
│ │ 西班牙 │ 10 │ 无 │ │ │
│ ├─────┼────┼──┼─────┼────────────┤
│ │罗马尼亚 │ 10 │ │ 有 │ │
│ ├─────┼────┼──┼─────┼────────────┤
│ │ │银行,金 │ │ │ 奥地利国家银行 │
│洲│ 奥地利 │融机构7,│ │ 有 │ 奥地利控制银行公司 │
│ │ │其它10 │ │ │ │
│ ├─────┼────┼──┼─────┼────────────┤
│ │ 匈牙利 │ 10 │ │ 有 │ │
│ ├─────┼────┼──┼─────┼────────────┤
│ │ 马耳他 │ 10 │ │ 有 │ │
├─┼─────┼────┼──┼─────┼────────────┤
│ │ │ │ │ │ 联邦储备银行 │
│美│ 美国 │ 10 │ │ 有 │ 进出口银行 │
│ │ │ │ │ │ 海外私人投资公司 │
│洲├─────┼────┼──┼─────┼────────────┤
│ │ 加拿大 │ 10 │ │ 有 │ 加拿在银行 │
│ │ │ │ │ │ 加拿大出口开发公司 │
│ ├─────┼────┼──┼─────┼────────────┤
│ │ 巴西 │ 15 │ │ 有 │ │
├─┼─────┼────┼──┼─────┼────────────┤
│非│ 毛里求斯 │ 10 │ │ 有 │ │
│洲│ │ │ │ │ │
└─┴─────┴────┴──┴─────┴────────────┘
(5)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于税收协定中有关确定雇主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自然灾害备灾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