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3日 国税函[2004]115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 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 金会无偿援助自然灾害备灾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你们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 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 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