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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87-07-28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

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业经总局以(87)财税协字第012号文通知你局,从1987年1月1日

起执行。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

  一、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所说的""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

"",可以跨年度逐月移动计算。如从五月到次年四月的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

个月(不含六个月)的,应视为设有常设机构,对其为同一项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

劳务,包括咨询劳务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如果其连续或累计没有超过六个月,即不

应视为设有常设机构。但是,如果该项提供劳务在上述十二个月中并没有结束,则可

依次从六月至次年五月的十二个月进行计算,以后照此类推,只要该项提供劳务在任

何十二个月中,有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即应按设有常设机构对其全部所得进行

征税。

  二、协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停留连续或累计超

过一百八十三天"",其计算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原则相同。但对其征税,除为同一

项或相关联项目提供专业性劳务以外,一般不要追及过远,仅就其在十二个月中实际

停留期的和与该十二个月前后邻近月份的所得进行征税。

  三、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停留连续或累计不

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其计算与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原则相同。但对其征税,可以仅

对逐月移动计算的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所得征税,不追

及该十二个月以外的其它月份。

  四、协定第二十三条对""近海活动""的税收问题,作出了不受协定其它条款所约

束的特殊规定,也就是在该条第一款所说的""虽有本协定的其它规定,但本条规定应

有效。""这是应挪方要求,并考虑到海上承包作业、物资运输、受雇活动及财产转让

等的特殊情况,而共同商定的。

  第二款是对""近海活动""一语的定义解释。说明""近海活动""是指在近海进行位

缔约国一方海域的海底、底土和其自然资源的勘探或开发有关的活动。

  第三款是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海域从事第二款所说的近海活动、

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对其应按营业利润或独立个人劳

务所得进行征税。但有以下两项例外。

  1.按照第四款的规定,当其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时,可以

不视为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对有联属关系的企业在同一招标海域从事实质相同

的活动,应合并计算其累计天数。所谓有联属关系,包括同一公司所隶属的各分支机

构,也包括两个企业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或被控制的关系或者两个企业直接或间

接被第三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控制。

  2.依照第五款的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居民往缔约国另一方从事近海活动的场所

运送物资、人员,或者在两个场所之间运送物资、人员等运输业务,不适用第三款的

规定,应视其具体情况按国际运输或按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运输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款是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的近海活动中受雇,如果其在海

上从事该项受雇活动,在任何十二个月中累计超过三十天时,即不论其薪金、工资和

类似报酬是由谁支付的,都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在实际执行中,对其符合我

国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细则第五条第一项及其有关规定的,仍可免予征税。

  第七款是明确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对海底、底土和其自然

资源的勘探或开发权利以及有关财产,包括以股票形式转让,对其取得的收益,都可

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五、议定书第二款有关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的征税问题,总局在(86)财税

协字第034号《关于执行中瑞(典)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第三条已有解

释,各地可参照执行。

                                           

附件:

  挪威税制简介

  挪威全国按行政区划分为十九个郡,每个郡设有税务局,郡所辖属的市设有税务

署。挪威涉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石油特别税等,现

简要介绍如下:

  一、对个人的征税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永久居民、临时居民和非居民。一年内在挪威居住

超过六个月的为永久居民。其税款由雇主按月扣缴,年度终了后,再由个人申报,汇

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从6%至48%。在征收上分为三类,即一

类适用于非居民(股息除外);二类适用于单身和已婚,但分别纳税的人;三类适用

于已婚合并纳税的人和单身但有赡养儿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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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        一类级距            二类级距            三类级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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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1 500                   32 000          4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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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 501-10 500     32 001-41 000  48 001-60 000 

┠─────┼───────┼───────┼───────┨

  22%          38 501-48 500  69 001-79 000   88 001-98 000 

┠─────┼───────┼───────┼───────┨

  48%          255 500以上       286 000以上      305 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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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市税务当局分别对个人征收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从18%至22%

,集体所得税税率为10%。但二类可以减免6 500克朗,三类可以减免130

00克朗。妻子取得的所得或单身个人取得的所得减免600~4000克朗,国家

对不满十七岁的儿童取得的津贴免税。

  除了缴纳上述国家、郡、市所得税外,还要按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依照2%的

税率缴纳平衡基金税。

  (二)海员税

  海员税基本是一种所得税,仅限于对挪威海员在从事海洋运输船舶活动中受雇取

得的所得征税。海员税按年计征,由雇主从海员的工资、薪金中扣缴,年终由海员申

报,汇算清缴。根据挪威税法规定,国外的海员也应按照挪威税法纳税。但如同挪威

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员能够证明他在船上的全部收入已在自己国家纳税的,

则可以免税。

  二、对公司的征税

  挪威对公司所得征收的税收有:

  (一)国家所得税;

  (二)城市所得税;

  (三)国家平衡基金税;

  (四)石油税

  在挪威的居民公司原则上就全世界所得都要纳税,但有税收协定或者单边协议的

,对其外国来源的营业利润免税。一般的合伙、两合公司、有限合伙公司,不参加具

体经营的合伙人不作为公司纳税人。合伙人可根据各自的资本和利润数额,依据各自

的身份,作为公司或私人分别纳税。

   居民公司在税收上的定义,是指在挪威设有总机构或管理中心的公司。

  公司所得税,由公司按上一年所得额申报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国家的公司所得

税税率为27.8%。外国来源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地方所

得税。地方所得税的郡级税率在6--7.5%之间,市在12%和13.5%之间。

  公司要按与其缴纳公司所得税相同的所得额缴纳2%的平衡基金税。该项税收由

地方税务局征收后,上缴给国家财政,再由国家按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分配给地

方使用。

  根据挪威现行税法规定,公司分配给股东的股息,允许  从公司利润中扣除。如

公司所得额为100克朗,分配给股东股息30克朗,只就70克朗部分按50.

%征收国家所得税,税额为35.56克朗;30部分按23%征收股息税,税额为

.9%克朗,该项股息只缴纳国家所得税,因此,该分配股息公司的全部税额为4

.46克朗。实际负担率只是31.8%。对于不在挪威的外国人从挪威公司取得的

股息,预提所得税的税率是25%。

  对居民公司的外国来源所得原则上在挪威都要内税。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

只对海运、空运所得缴纳的外国所得税给予。关于其它外国来源所得,要经财政部批

准,可能会得到外国税收抵免。如果不能得到抵免,在国外缴纳的税收可以作为费用

扣除,财政部允许对从分公司得到的股息给予免税和扣除。如和挪威签订有税收协定

的情况下,免税法一般都可使用。但对外国来源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实行抵

免法。

  在挪威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的公司,除了缴纳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按照特别税

法的规定缴纳石油税,税率为35%。

  三、财产税

  财产税包括地方财产税和国家财产税。地立财产税按居民个人的财产净值征收。

这些财产不包括挪威境外的不动产,年税率为0.4━━10%,由地方确定。非居

民个人则只就其在挪威境内的财产净值征税。

  国家财产税和地方财产税计税基础相同。国家财产税的税率为0.4━━0.6

%。

  在计征国家财产税和地方财产税时,对居民个人准予扣除个人减免部分,对房产

许扣除折旧,而对非居民个人则只能定额扣除75000克朗。

  公司缴纳的国家财产税税率为0.6%,对财产价值在10000克朗以下的,

免予征税。公司的借贷资本,不包括在应税财产范围之内,用贷款购置的机器设备,

允许从应税财产中扣除。此外,对挪威公司,不征收市的财产税;对外国公司则要征

收市财产税,税率为1%。

                      1987年7月28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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