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
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
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于1986年2月2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
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部与挪威王国驻华使馆
分别于1986年11月21日和1986年7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
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度,按协定第三十条规定,该协定应自中国方面照会通
知挪方之日后第三十天生效。据此,中挪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
协定自1986年12月21日生效。
根据协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述协定应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协定
及其议定书,总局已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5月21日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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