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
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于1985年4月18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和比利时王国外交外贸
合作发展部通过各方使馆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使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并明确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87年9月10日开始生效。
上述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85年4月23日以(85)
财税协字第003号文检发给你局。依照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
88年1月1日起执行。
请认真研究,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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