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5月23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土耳其和我国外交部分别于1996年12
月30日和1997年1月2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主效的法律程序。根
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1997年1月20日起生效,自1998年1
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5年6月6日以国税函[1995]
30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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