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5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
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7月31日
和1999年1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9年1月8日起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
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5月15日以国税函[1998]301号
文件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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