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1999年1月25日在北京
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
99年3月1日和1999年5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
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协定应自1999年6月22日起生效,自2
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的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2月1日以国税
函〔1999〕6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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