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4日 国税函[2005]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有关退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 [2004]2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诺尔起重设备(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港口设备为终端产品,且海关对该 类业务视同进出口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该公司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生产 并销售给国内持有免税进口设备批文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港口设备实行免、抵、退税。 具体管理办法由你局制定并报总局备案。 (3) |
失效日期: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