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
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
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
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
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
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
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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