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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冰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十条第二款(二)项条文更正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3-11     浏览次数: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

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

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

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我国政府和冰岛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已于1996年6月7

日以国税发[1996]97号文发给你们。由于对该协定中文本第十条第二款(二)

项审核的疏误,该项条文中“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应

改为“在其它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请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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