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货运输协定》
转发给你们。对其中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依照我国税法的规定处理。
附件:交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澜沧江--湄公河客
货运输协定》的通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备案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