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4]136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 国税发[2004]180号)、《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 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190号)和《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取得 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4]201号)收悉,批复 如下: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分别于2004年4月与宝泰菱工程塑料(南通)有限公司签 订贷款协议,贷款1500万美元,期限为2004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 18日,利率为6个月LIBOR+0.125%;于2003年12月与科特拉 (无锡)汽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贷款1000万美元,期限为5年, 利率为3.155%;于2004年7月与森田化工(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 同,贷款210万美元,期限为59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 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号)的 规定,同意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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