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4日 国税函[2004]137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进出口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 [2004]188号)收悉,批复如下: 韩国进出口银行于2003年12月与开益禧(无锡)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协议, 贷款1000万美元,利率为LIBOR+1.10%,贷款本金于2006年6月 25日和2006年12月25日分两次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 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9 号)的规定,同意对韩国进出口银行提供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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