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
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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