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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0-30     浏览次数: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9月17日起,对原产于东帝汶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税款准予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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