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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6-16     浏览次数: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

37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此专门下

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1号)。现结

合我省实际,对做好《条例》施行前准备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条例》出台是我国工伤保险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各地要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工作。

一是抓好劳动保障部门尤其工伤保险业务人员的学习,增强业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

性、主动性和准确性;二是抓好本地区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让广大企

业和职工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使企业能自觉遵守《条例》,让职工懂得用《条

例》维护自身权益。今年适当时候我厅将组织专项培训活动。

  二、做好《条例》实施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各统筹地区要尽快开展贯彻条例前的准备工作,首先要在调研的基础上完成本统

筹地应参保单位、职工的基本情况、历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工伤人员基本情况

的调查摸底工作。其次要做好本统筹地区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准备工作,凡与

《条例》精神相抵触的法规和政策要修改或废止。第三要搞好“软硬件”建设。除必

要的办公条件外,各地要借“金保工程”的东风,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目前,工伤保险组织管理体系还不够健全,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贯

彻落实《条例》的要求。各地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争取支

持,理顺关系,为《条例》的施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工伤保险工作专业性、政策

性强,要注意培养素质高、能力强的同志从事工伤保险工作,并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

业培训。

  四、搞好现有政策向《条例》过渡的衔接工作

  在《条例》生效前,《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及配套的工伤保险

政策仍然有效,各地要正常开展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兑现等工伤保险工作,不

得将现有的工伤保险工作推迟到《条例》实施后进行。

 

附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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