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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小额贷款申办程序》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5-15     浏览次数:

根据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

发的《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扣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昆银发[2003]164号)要求,我厅制定

了《小额贷款申办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小额贷款申办程序

 

  为规范小额贷款的申办,高效便捷地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确保信贷资金安

全,申办小额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申办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小额贷

款申请表》一式五份,并提供本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原件。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需要增加贷款资金的,还应提供合伙

人共同订立的协议书。

  二、街道(企业)推荐。填写《小额贷款申请表》后,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

职工由企业填写推荐意见,失业人员由所在社区提出初步意见后街道(乡镇)填写推

荐意见。填写推荐意见前,应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身份、营业执照、贷款用途、信用表

现、还贷能力、家庭地址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应在接到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三、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经初审被推荐的人员,应将《小额贷款申请表》、《营

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提交给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劳动保障

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办资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

审的复审工作,填写出审查意见。

  四、担保机构承保。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担保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在担保机构同意担保后,办理扣保手续。

  五、银行办理贷款。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由担保机构承保的人员,向本人户口所在

地的县一级承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机构签注意见的

《小额贷款申请表》及《营业执照》、《身份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在承贷银行审

核同意后,按要求办理贷款手续,由承贷银行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享受政策扶

持的情况。

  六、办理完小额贷款手续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将签有各部门意见的《小额贷款申

请表》,分别交回各审查部门一份备查,个人留存一份。不按要求交回申请表的,年

审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劳动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对贷款的使用,做好指导服

务工作。

 

          小额贷款申请表

 

                  序号:

贷款人        身份证      联系

姓名         号 码      电话

配偶         身份证      联系

姓名         号 码      电话

配偶工作单位

家庭详细地址

再就业        营业执      借款

优惠证号       照编号      用途

贷款金        贷款       还款

()        期限       计划

街道(乡镇)或企业意见:       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机构意见:           承贷银行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贴息微利项目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可获得贴息扶持。项目内

容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

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

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

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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