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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会职工技协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1-03-0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总工会(办事处)、地方税务局、职工技协;省级各有关厅、局、

公司工会、职工技协:

  职工技协活动是中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创举。多年来,我省各级职工技协组织,团

结吸引广大职工广泛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为提高职工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促进科

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云南省总工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工(1996)总字第132号《关于工会职工技协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下发后,对促进我省职工技协发挥“三结合”的组织优势,广泛开展技术

培训、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为我省经济建设作贡献起到了较

大作用。为进一步激发各级职工技协组织和广大职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科

技开发能力,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科教兴滇”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现将工会职工

技协有关税收政策重申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工会职工技协及其技术经济实体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免税的审批程序,按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办理。

  二、对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免征所得税。超过

30万元的部份,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职工技协及其技术经济实体按云南省总工会、云南省劳动厅联发云工

(1994)总字第86号、云南省总工会云工(1995)总字第124号、云工

(1997)总字第44号文件规定提取发放的、在计税工资标准内的工资支出,以

及根据计税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福利费,可据实在所得税前列

支。

  四、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校营业收入的3%以内(含3%)实际上交给上级职

工技协的团体会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五、对职工技协会员参加职工技协活动取得的劳动报酬和奖励,列为职工技协个

人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六、县及县以上职工技协(含省级产业厅、局、公司职工技协)收取的团体会费,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七、对各级职工技协兴办的各类技术经济实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4)001号文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从开业之日起,定期减免企业

所得税。

  八、对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比

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

年应纳税所得额。

  九、除上述条款外,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围绕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国家

倡导和扶持的项目所开展的业务,按相关政策执行。

  十、对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的减免税,各职工技协实体必须按规定提取后

列入资本公积,用于职工技协事业的发展或群众性科技活动,不得挪作它用。

  十一、以上所称工会职工技协是指经上级职工技协或上级主管工会批准成立的云

南省职工技协的团体会员。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是指各级职工技协按省总工会、

省工商局、省职工技术协会联发云工(1992)总字第98号和第159号文件的

规定兴办的,经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工会职工技协实体。

  十二、为防止非工会职工技协组织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在办理

减免税手续时,必须出示由省地方税务局、省职工技术协会联署的、经年检合格的

《云南省职工技协实体年检证书》。

  十三、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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