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发[2002]12号和云发[2002]29号文件精神,我省
统一制作了《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
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为加强管理,规范发放程序,明确使用规定,
现将《云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使用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优惠证》及《认定证明》的发放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
媒体、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好发放的宣传解释工作。特别在发证前,务必与税务、
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协调,以确保领取《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及时
顺利地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在发放初期,要注意集中人力物力,采取现场办公、上门
服务、分片办理、设立办证咨询点等多种方式进行发放,妥善解决申办高峰期可能出
现的问题。
二、要严格按照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实事求是地搞好审查认定,严把办证关。
要加强对《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出租、转让、伪造和滥发
《优惠证》和《认定证明》的,应立即追查并迅速报告,通过新闻媒介曝光;情节严
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妥善处理认定发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与我厅再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附件:云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使用管理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云发[2002]29号文件和云劳社[2003]15号文
件的要求,为搞好《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
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申办及管理
(一)申领
1、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详见附二)。
2、提供近期半寸免冠工作照3张。
3、下岗失业人员分别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厅局《转发<关于贯
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云劳社[2003]15号)要求,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二)编号
1、《再就业优惠证》编号共10位数,格式为:
云××××××××××号
其中:10位数码按排序从左至右分别代表:
第1、2位为行政区划地州(市)的代码(详见附件一);
第3、4位为行政区划县(区)的代码(详见附件一);
第5位为人员类别代码(按下述“人员类别划分”编制);
第6-10位为证书的自然序列号(由县区确定)。
2、人员类别划分:
(1)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
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类别代码“1”;
(2)仍处于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人员,类别代码“2”;
(3)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类别代码“3”;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它人员,
类别代码“4”。
3、实例:
(1)曲靖市麒麟区下岗职工周××,其编号为:
云02011×××××号
(2)临沧地区云县原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李××,其编号为:
云16032×××××号
(三)检审
1、每年1、2月为检审时间。
2、自谋职业者(被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持《优惠证》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
障部门接受检审。
3、劳动保障部门在检审时,应对《优惠证》中个人享受扶持的内容进行详细登
录并填写《享受再就业扶持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五)。
4、检审合格的加盖检审单位的公章。
5、检审中凡发现伪造、涂改、撕页、转借的,即按作废处理,由检审部门收缴
并注销(加盖条形注销章)。注销的《优惠证》在25天内,由注销部门造册逐级上
报。
(四)查验
1、为加强对《优惠证》使用情况的监控和防止伪造,云南劳动就业网
(WWW.YNJY.COM)专门开设了网上查询系统。各地须在首次办理《优惠证》后20日
内将辖区内办证情况汇总,填写《〈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四)
后,逐级上报,以后每月25日上报一次,以便输入微机。在《优惠证》办理30天
后,个人及相关部门即可上网查询。
2、有条件的地区,应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乡镇劳动和社会保
障所设立举报电话。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申领及管理
(一)申领
1、申领条件:
(1)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
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2)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
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3)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实体;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
简称“三类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符合上述(1)、(2)条的,即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符
合上述(3)条的可向其主管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2、必备材料:
(1)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型企业须
报送以下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④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须同时提供上年底
职工花名册);
⑤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济实体:
①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
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
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
②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
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
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
[2002]859号)执行。
(二)审核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审核
的内容:
(1)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对象;
(2)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现有服务型和现有商
贸型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3)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4)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对经济实体审核的内容:
(1)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
象;
(2)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3)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4)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1)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
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2)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
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
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人数)×100%
(3)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
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数)×100%
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和实际情况,如有必要,劳动保障部门可深入企业进行现场
核实。
(三)编号
1、《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编号共8位数,格式为:
云××××××××号
其中:8位数码按排序从左至右分别代表:
第1、2位为地州市代码(详见附件一);
第3、4位为县区代码(详见附件一);
第5-8位为证书的自然序列号(由县区确定)。
2、实例:
(1)楚雄州南华县新办服务型企业,其编号为:
云0504××××号
(2)迪庆州维西县现有商贸企业,其编号为:
云1503××××号
(四)检审
1、各类持《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每年1、2月份到当地劳
动保障部门接受检审。
2、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3、参加年检的企业每年1、2月份须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
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
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
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
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5、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附件:1、《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行政区划统一编号
表(略)
2、《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略)
3、《再就业优惠证》台帐(略)
4、《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情况统计表(略)
5、享受再就业扶持情况统计表(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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