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继
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2]2126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由省计委、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统一部署。省计委价格监督检查所负责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二、此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严格按照计价检[2002]
2126号文件执行。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界限,严格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
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
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
426号)组织开展。
三、我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专项调查阶段,
在2003年 1月中旬前完成。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
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工作,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进一步
发现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突出和倾向性问题,并针对调查出的问题拟订专项检查方
案。第二阶段为复查、重点检查、整改阶段。重点检查工作可结合明年全省涉农价格
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进行。
四、认真做好情况反映及总结工作。各地专项调查阶段结束后,要将专项调查情
况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题报告省计委、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复查、重点检查、整改
阶段结束后,各地州市计划、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部门要在2003
年4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总结及典型案例分别上报省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国
土资源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继续开
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规范加油站特许经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