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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政府纠风办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继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12-03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纠风办: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继

续开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计价检[2002]2126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由省计委、财政厅会同农业厅、国土资源厅、

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统一部署。省计委价格监督检查所负责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二、此次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严格按照计价检[2002]

2126号文件执行。专项治理工作的政策界限,严格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农

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开展农

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文件及我省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

426号)组织开展。 

  三、我省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专项调查阶段,

在2003年 1月中旬前完成。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

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工作,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进一步

发现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突出和倾向性问题,并针对调查出的问题拟订专项检查方

案。第二阶段为复查、重点检查、整改阶段。重点检查工作可结合明年全省涉农价格

和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同时进行。 

  四、认真做好情况反映及总结工作。各地专项调查阶段结束后,要将专项调查情

况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专题报告省计委、财政厅和有关部门。复查、重点检查、整改

阶段结束后,各地州市计划、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建设、纠风部门要在2003

年4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总结及典型案例分别上报省计委、财政厅、农业厅、国

土资源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继续开

展全国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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