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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8-01     浏览次数: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4号)转

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整个社会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府办电56号)精神,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纳入当地的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

作。从今年起,在进行就业和失业统计时,应与教育、人事和统计部门加强联系,把

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统计分析。

  二、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登记证》

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时,就业服务机

构应为其办理《失业证》,只收取《失业证》工本费。高校毕业生凭《失业证》在六

个月内享受岗位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积极组织高

校毕业生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职业资格培训。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

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减收职业技能鉴定费。要通过全面

推行技术性工种就业准入制度,指导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校毕业

生,促进职工队伍素质结构的升级。各地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根

据其所选项目提供创业培训。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发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

岗位和工资指导价值信息,举办高校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已完成信息化建设的劳动力

市场要与当地教育部门的高校就业网站链接,积极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特别是要做好

就业困难的农村学生、贫困学生、残疾学生和女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工作。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高校毕业生求

职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规范用工行为,凡是用人单位招

用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都要监督其办理就业录用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参加养

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

毕业生要开设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窗口,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服务,保障高校毕业生的

合法权益。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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