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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把握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争议案件受案范围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8-05     浏览次数: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随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的逐步提高,我省各地涉及劳

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当此类争议起诉到法院时,各级人民法院应

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规定,避免

该受理的不受理和不该受理的予以受理的现象发生。现就以下两种情形明确如下:

  一、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包括受委托作出的)工伤

认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职工因伤或因病作出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

障碍程度的鉴定结论,属于技术性鉴定结论和诉讼证据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

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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