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对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已满10年,但未满
15年的从业人员延伸缴费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满10年但未满15年的从业人员,
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伸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给予办理退休;
本人不愿申请延伸缴费的,仍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
政发[2000]21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各地在办理延伸缴费时,应严格按照规
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按有关规定计发
基本养老金。不得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办理退休。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