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人员延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5-21     浏览次数: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对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已满10年,但未满

15年的从业人员延伸缴费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已满10年但未满15年的从业人员,

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伸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给予办理退休;

本人不愿申请延伸缴费的,仍按《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

政发[2000]21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各地在办理延伸缴费时,应严格按照规

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按有关规定计发

基本养老金。不得以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办理退休。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云南省企业生育保险产假待遇的通知
下一篇: 厅办[2003]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