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外商投
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劳社部函
[2003]29号)转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废止《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
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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