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
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精神,为
保证税控装置安装质量,确保加油机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准确、安全、可靠,现下发
《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请遵照执行。
附件1: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
一、安装前的检查验收
1.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提供的税控装置的防爆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税控功能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
2.加油机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加油机内部用防爆电器产品,应取得过防爆合
格证的产品(其产品铭牌内容应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编号、EX标志、产品名称、
型号等内容);
3.燃油机加油机的检定证书必须有效;
4.燃油加油机安装合理,工作状态正常,铅(签)封完好;
5.按《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JJG443-1998)的有关要求对加油
机的最大流量(Qmax)、最小流量(0.2Qmax)进行检定。最大流量下其
示值误差的准确度为0.3%,最小流量下其示值误差的准确度为0.5%。
二、现场安装要求
1.切断电源;
2.安装时要防静电操作,不得使用电钻、钢(铁)制工具,现场不得进行焊接;
电源线(包括机器内部的连线)要采用护套线或金属管等硬连接方式;
3.信号转换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接点要有绝缘护套;
4.加油机内用隔爆型电气设备,如电动机、接线盒、接触器盒、电磁阀、电源
控制盒等及电缆进出线应保证电缆或钢管布线的橡胶密封圈压紧和密封;
5.拆装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和隔爆面应涂防锈油或润滑脂,并且所有外壳紧固螺
钉拧紧,防止损伤隔爆面;
6.接地线连接应正确可靠;
7.接通电源使燃油机和税控装置正常工作;
8.分别切断税控装置电源和信号通道线,观察燃油加油机电机是否停转,不能
停转的判此税控装置为不合格产品;
9.对税控装置进行调试,保证税控装置显示和燃油加油机显示的一致。具体要
求见《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计量技术规范》(JJG1056-1998)。经多次调
试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更换;
10.达到一致性要求后,对其脉冲系数的可调部分采取措施,以保证其税控装
置的脉冲系数不可再调整。
三、税控初始化
1.税务机关依据加油站税控装置的数量,使用统一的税控初始化软件为加油站
发行初始化卡;
2.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使用初始化卡对每台税控装置进行税控初始
化,并把加油站和安装税控装置的有关情况登记在《税控装置初始化登记表》(以下
简称《登记表》)中。《登记表》一式两份,加油站和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登记
表》由税务机关印制;
3.在核实《登记表》各项内容无误后,由加油站签章。调试和检测用油量作为
计算销售数量的扣除依据。
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及软件使用的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将另下文明确。
四、安装后的检定
1.依据《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计量技术规范》(JJF1056-1998)中
的检测要求对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检测,并按《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
(JJG443-1998)对燃油加油机进行检定。其中,最小流量(0.2Qmax)
下,其示值误差的准确度为0.5%。
2.对检定、检测合格的燃油加油机及税控装置的,实行铅(签)封,并签发检
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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