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
安置方案审核的函》(破产安置办函[2002]2号转发给你们,并对职工安置方
案审核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列入国家、省、地区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应认真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凡职
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二、列入国家关闭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并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三、列入省关闭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由所在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
见书》。
四、列入地、州、市关闭破产计划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报所在地、州、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门备案。
五、请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列
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企业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函》规定的内容进行审
核,并如实填报《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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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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