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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3-01-07     浏览次数:

 在贯彻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过程中,部分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国初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

作的职工,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转干手续,并且退休时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

手续的,可按云劳社[2002]135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增发退休

待遇。

  二、以干部身份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并且退休时接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

可按云劳社[2002]135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增发退休待遇。

  三、原工商业者依照云劳社[2002]114号文的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

老金每人每月超过27元的,不再按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

金;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不足27元的,可按云劳社[2002]135

号文件规定补足27元;原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已超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没

有增加过基本养老金的,可依照云劳社[2002]135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

  云劳社[2002]114号和云劳社[2002]135号两个文件中所提的

原工商业者,是指1956年前后参加了公私合营的工商业人员(包括原工商业者和

区别为“三小”的人员)。各地州市在贯彻云劳社[2002]114号文件过程中,

可与当地统战部、工商联联系,请其认定和提供原工商业者人员名单。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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