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过程中,部分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国初期(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
作的职工,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过转干手续,并且退休时按干部身份办理退休
手续的,可按云劳社[2002]135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3点规定增发退休
待遇。
二、以干部身份从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并且退休时接干部身份办理退休手续的,
可按云劳社[2002]135号中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规定增发退休待遇。
三、原工商业者依照云劳社[2002]114号文的规定,调整增加的基本养
老金每人每月超过27元的,不再按云劳社[2002]135号文件调整基本养老
金;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不足27元的,可按云劳社[2002]135
号文件规定补足27元;原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已超过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没
有增加过基本养老金的,可依照云劳社[2002]135号文的规定予以调整。
云劳社[2002]114号和云劳社[2002]135号两个文件中所提的
原工商业者,是指1956年前后参加了公私合营的工商业人员(包括原工商业者和
区别为“三小”的人员)。各地州市在贯彻云劳社[2002]114号文件过程中,
可与当地统战部、工商联联系,请其认定和提供原工商业者人员名单。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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