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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8-1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个字[2002]第166号《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

经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理解朱镕基总理关于“打击无照经营,从源头

上遏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发生”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无照经营活动对社

会经济秩序带来的危害,以及进一步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要将取缔无照经营作为今年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的重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从而收到

经营户满意,群众满意,地方党政满意,上级满意的社会效应。 

  二、要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将清理取缔

任务逐级分解,层层落实。要认真分析和把握无照经营活动的特点及规律,把城乡结

合部、工商所与工商所管辖结合部、地域分界处、楼堂馆所内以及热门行业等从事违

法经营活动作为取缔工作的重点,确保清理取缔工作取得实效。 

  三、要切实坚持取缔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取缔无照经营工作中,

既要坚持宣传教育和引导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又要加大执法力度,敢于碰硬。

对多次教育、规劝无效的“钉子户”,敢于动真格,严厉取缔或处罚,真正起到“打

击一小撮,教育一大片”的效果。同时,要把取缔无照经营同扶持个体经济发展结合

起来。对具备经营条件又有经营意愿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办照

手续和条件,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对在期限内申请办照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使其在

规范中发展。 

  四、各地要随时注意收集整理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经营材料,

并于11月5日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工商局个私经济监管处。 

  个私经济监管处联系电话:0871-4161831、4143045 

  联系人:费佳 裴安 

 

附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取缔无照经营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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