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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2002年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2-07-3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2002年省政府确定的劳动保

障工作目标,现将2002年全省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计划(见附表一)下达给

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要考核目标,各级劳动保障部

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实行责

任制,层层分解任务,把扩面任务落实到县、责任到人。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

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

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规

定的参保范围,加强扩面工作。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企业农民合

同制职工和国有单位新增从业人员为重点,把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和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等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规范劳动

关系调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这次下达的扩面计划是2002年必须完成的目标任务,省里将进行严格考

核,并与省级下拨调剂金挂钩。因此,各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部门要密切

配合,积极采取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一是各级地税部门应认真清理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纳税和参保情况,对已纳税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要将名单提供

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情况,督促未参保

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对其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核定,并

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依法征收。三是各地应

按时将扩面计划的落实情况(见附表二)上报省社会保险局和省地税局。四是对拒不

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监

察机构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的规定,及时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督促其参保,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云政发[2000]

212号文件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2002]76号)的规定,切实抓好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和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以及城镇企业农民合同制职工、城镇企业内暂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接续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时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要同时做好服务工作,按规定为其转移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原不在本地,州、市参保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数,

可以计算为当地的扩面人数。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城镇企业为农民合同制职工和企业内暂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

其是农民合同制职工或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办理参保手续。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职工,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将这部分人员的情况通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企业与这部分

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

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扩面工作进展情况,认真分析扩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共同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圆满完成今年扩面任务。

 

附件:表一(略)

   表二(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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