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中使用《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04-18     浏览次数: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

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的精神,配合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

证工作的进展,根据税务系统换证工作的“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原则,

决定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纳税人,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使用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查验,全面应用

  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已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企、事业单位以

及其他组织机构纳税人,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时,应要求其出示

本单位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并将统一代码填写在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

登记表上,作为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码。

  二、抓紧《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发放,保证税务登记管理的应用需要

  对于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未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外国企业、外国

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军队物资供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机构或其内设分支机构纳税人,

根据加强税源管理、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需要,结合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

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对上述组织机构纳税人赋予统一代码并颁

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为便于操作,上述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组织机构纳税人,由主管的国家税务局或

地方税务局在其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时出具《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协办单(式样见附件),凭协办单和有关证明文件,向相应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对于在组织机构代码发放范围内的组织机构纳税人,凡已取得统一代码但尚未领

取《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主管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

责令其限期向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既无码又无证的,

主管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编委、

民政等有关部门取得统一代码,并持有关证件向技术监督部门申领《全国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凡不能提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纳税人,税务机关一律不

予换发和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颁证工作中要严格审查申办单位的批准文件、证书或执照,

并复印存档。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颁证程序办理,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颁证条件

的单位,不得颁发《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认真做好代码防重查重工作,确保统一代码唯一性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组织机构代码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集中力量及

时解决本地区颁证工作中出现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重名或重码问题,

加快上报国家数据资料的速度,同时要组织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全国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的年度复审工作,以确保统一代码的唯一性和代码信息系统的时效性。

  四、广泛宣传,加强领导

  实施换发税务登记证和颁发代码证书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税务机关、

技术监督部门要大力宣传统一代码对于现代经济与税务管理的重要意义,提高税收征

纳双方和社会各界对此项工作的认识,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税务机关和技

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层层建立统一纳税人识别号码领导小组,下设

办公室。在集中换发税务登记证期间,可以采取合署办公等有效措施,紧密配合,加

强协调,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附:《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协办单(式样)(略)

上一篇: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供销总社关于公布21家企业递补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
下一篇: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