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2年民政部、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的
通知》(民福函[1992]381号)以来,各地普遍加强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行政监
督,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福利企业的年检认证工作逐步实现了规范化。根
据有关文件精神,同时为了适应地方国税、地税部门独立办公的新情况,今年将在全
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换证的范围
凡经省、市、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所有社会福
利企业,均属统一换证的范围。
二、统一换证的时间
全国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工作自1996年8月15日开展,至11
月15日结束。
今后,《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每5年统一换发一次。
三、统一换证工作的要求
此次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工作,要在1996年福利企业年检认证
的基础上进行,同时要与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相结合。凡未通过年检的企业,
一律不予换发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新证书换发后即开始使用,旧证书同时收回。
自1997年1月1日起,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持有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
书》,税务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年检和减免税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返还增值税。
四、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格式
新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格式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修改(见附件一),仍实行
全国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视情况自行印刷(报民政部备案),
或报民政部统一印刷。
证书编号采用全国统一的九位阿拉伯数字编码方法。前两位数为省级行政区域代
码(见附件二);中间三位为发证机关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
后四位数为企业证书编号。
五、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具体操作,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当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换证工作结束后,要详细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并于
11月30日前报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一、《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格式说明
二、《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省级行政区域代码表(略)
三、《社会福利企业情况登记表》
附件一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格式说明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设正本和副本两种格式。正本格式,如图1所示。规格:
长
证书上方为我国国微图案,采用套红烫金印刷,套红部分按标准国徽排印(套红色彩
用05-03金红75%,05-14洋红25%);国徽上圆半径为6.
国徽位于距上边
福利企业证书"字样,采用3×
利企业证书"字样采用烫金凸版印刷。分隔线以下依次为福利企业名称、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有效期限和制证机关等内容。"企业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章)
"及"有效期限"均用照相排版三号圆头体字,后加横线。证书编码前置"No:"字样,
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制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字样采用照相版一号圆头
体字套红印刷;其他字线均为黑色。以上内容在距证书底边
1.5以下,左右居中印刷。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封面采用紫颜色(见样本,格式见图2)。规格:长
微图案位于距上边线3.
证书名称和制证部门等内容。"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用照相排版一号黑体字,字距为
0.
政部制"用照相排版二号宋体字,字距为0.
分别为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芯纸共九页内容。第一页(格式见图3)包括证书名称、
证书编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第二页(格式见图4)包括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企业法定代表人、主办单位、经营范围(主营、兼营)、残疾职工占生产人
员比例和开业地址等内容;第三、四、五、六、七页(格式均见图5)为年检记录栏;
第八页(格式见图6)为"附记"栏;第九页为社会福利企业须知(格式见图7)。以上内
容均参照图表所示印制。
《证书》正本和副本一律采用规范简化汉字。
附图1-6
社会福利企业须知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福利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审批合格后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具
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社会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合法
生产与经营活动。接受民政、税务部门每年一度的年检认证。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工商行政、税务部门的监
督检查,保障残疾人的正当权益,按规定使用税金利润,交纳管理费和上报报表。
四、社会福利企业变更,须报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
手续,社会福利企业歇业由民政部门收回证书,并停止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
项优惠政策。
五、《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附页,由民政、税务部门年度检查认定时记载,年
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必须认真整改,凡不合格者,民政部门将收回证书,取消福利企
业资格。
六、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妥善保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复制,伪造、涂改、
转借、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图7:《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格式(第9页)
社会福利企业须知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福利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审批合格后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具
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社会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合法
生产与经营活动。接受民政、税务部门每年一度的年检认证。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工商行政、税务部门的监
督检查,保障残疾人的正当权益,按规定使用税金利润,交纳管理费和上报报表。
四、社会福利企业变更,须报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
手续,社会福利企业歇业由民政部门收回证书,并停止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
项优惠政策。
五、《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附页,由民政、税务部门年度检查认定时记载,年
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必须认真整改,凡不合格者,民政部门将收回证书,取消福利利
企业资格。
六、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妥善保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复制,伪造,涂改,
转借,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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