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财税法规> 正文
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xqcs001     发布时间:2017-10-18     浏览次数:

颁布日期2017-10-9    文号:税总函[2017]4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储粮总公司明确临储粮拍卖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事宜的请示》(内国税发〔2017〕71号)收悉。由于部分国家临储粮的拍卖成交价格低于库存成本,承担国家临储粮任务并直接承贷贷款的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实际收到的货款小于库存成本,无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的规定,按库存成本金额给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鉴于以上情况,现就纳税人销售国家临储粮(含大豆,下同)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于低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成交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高于(或等于)库存成本销售的国家临储粮,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库存成本金额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中储粮直属企业应按照国家临储粮的成交金额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批复规定执行。自本批复发布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国家临时存储粮食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48号)同时废止。
特此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9日

上一篇: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地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