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邮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具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的重要意义 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既是新时期客观形势的要求,又是衡量税务部门税收管理水平的标志,更是保障纳税人合法权利的需要。省地税局、省邮政局已将此项工作纳入2006年对市、州的目标考核。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工作,确保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稳步推进。各级邮政局要积极配合,确保完税证明邮寄顺利。 二、结合实际,大力推进开具完税证明工作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需要信息手段的支持,也要以规范的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根据总局要求和我省信息化建设现状,省局要求信息化程度较高和已实现数据大集中的成都、德阳、自贡、广安4市及省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要率先推进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2006年度,成都、德阳、自贡、广安4市要在高收入行业和重点税源单位实行财务电算化的纳税人中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其余地区也要按照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和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三、规范基础数据和信息采集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规范的要求采集纳税人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为全面掌握和了解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便于开具和寄递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省局决定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8列“备注”栏前添加“有效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两列。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详细、准确、全面填报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扣缴义务人支付的个人收入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无论是本单位人员还是外单位人员,无论是工薪所得还是其他所得项目,都应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全部反映,按此要求填报的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需要获取其他个人基础信息的,各地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要求执行。 为完整体现纳税人应税收入、纳税情况等有关信息,对纳入全员全额申报管理的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新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纸制和软盘等方式提供2006年各月份的有关资料,或在2007年1月31日前提供2006年所有纳税人全年汇总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从2007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报送有关资料。各地应对企业财务软件与《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衔接问题进行重点研究,认真解决以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为唯一识别码汇集纳税人信息和实施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问题。 四、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完税证明寄递试点工作 以邮政信函方式寄递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的要求,各级地税机关和邮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完税证明的开具和寄递工作。 2006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各地应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纳入重点管理的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其中,试点地区由省财政局集中开具和寄送完税证明,地税机关应于2007年2月底前将需开具完税证明的数据传输到省地税局,省地税局集中后再提供给省邮政局统一开具和寄送完税证明。 非试点地区的完税证明暂由主管地税机关自行开具,投递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可采取由扣缴义务人代转、由税务人员送达,由已经实行税务代理的中介机构办理及委托当地邮政寄送的方式。凡需要由省邮政局集中开具和寄送的,经省地税局同意后,按照试点地区的要求,将数据集中到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统一向省邮政局提供。未经省地税局许可,各级邮政部门不得自行接受各级地税局提供的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数据信息。 以集中方式开具和寄送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地区,邮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传输工作,为税务部门提供所需要的信息支撑。省邮政局在完税证明寄递完成后,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地税机关,各级邮政部门应对涉税信息严格保密,对泄密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个别需要开具完税证明的,不纳入邮政寄送范畴,按照省地税局相关规定办理。 五、做好开具完税证明工作的总结和统计上报工作 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不少问题。各地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此项工作。省局要求各地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为基础,以开具完税证明为引导,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 省地税局已印制分发到各地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税票,继续用于各地自行开具。凡集中开具和寄送的完税证明,由省局统一制作。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开具完税证明工作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并对全年开具完税证明的数量进行统计(由省局集中开具的除外),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上报省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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