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省局将于近期通过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地税网站向全省纳税人公告上述《办法》的内容,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借助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人广泛了解《办法》内容,正确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各州、市地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可通过地税网站公告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耐心做好咨询服务,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保证纳税人能正确启动协商程序。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大理州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