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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9-19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省局将于近期通过云南电视台、《云南日报》、地税网站向全省纳税人公告上述《办法》的内容,同时,各级地税机关要借助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纳税人广泛了解《办法》内容,正确维护国家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各州、市地税局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可通过地税网站公告有关涉外税收政策,耐心做好咨询服务,大力推行“首问负责制”,保证纳税人能正确启动协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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