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财政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洱海生态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并考虑到大理州在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4]152号文件下发之前对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征收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理州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大理州西洱河电站水资源费的片收标准、用途、征管机关仍维持现状不变。
二、 自2004年起,以西洱河电站2003年应缴纳的水资源费1565万元为基数,基数内全额留给大理州,专项用于洱海管护和治理;超基数部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滇电力企业全面征收水资源费办法》(云政办发[2004]152号)文件规定的5:2:3的分成比例,分别缴入省、州、市三级地方金库。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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