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出施工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我局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3]33号),对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作了明确,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原规定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离开企业所在地到省内各地施工经营,工程项目金额在800万元以下的,其经营所得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现将工程项目金额由原来的800万元提高到4000万元,即工程项目金额在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在施工所在地征收(持有省外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施工许可证的省外施工企业、国税局征管的省内施工企业和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企业除外)。已在施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凭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回所在地税务机关抵扣所得税。
其他规定仍按云地税二字[2003]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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