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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9-11-02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省局已以云地税一字[2005]11号转发),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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