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下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