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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6-11-28     浏览次数: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其中,适用于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于2006年12月30日前置放于便于纳税人取用的场所。
  二、搞好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口径,有选择地进行针对性宣传。对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要对所得计算、申报时间、申报地点、法律责任等重点内容进行认真讲解和辅导,让纳税人知晓税法,主动申报。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学习,精心组织,采取措施,抓好落实,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国际税务管理处。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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