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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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