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12-30     浏览次数: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减除1600元的费用标准后,再扣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政府特殊津贴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其他各项津贴、补贴等不再扣除。今后,国家和省政府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