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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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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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