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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事宜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6-06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12月18日第106号令公布对《云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云政发[1992]202号)废止后,该文件中第十条第一款“云南省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我局以云国税发[2004]305号文件建议云南省人民政府继续执行免征地方所得税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征求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意见后,以办2004-9048号批准:“对我省符合鼓励类的外商投资行业和项目,继续给予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经研究,现对我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免地方所得税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鼓励类的外商投资行业和项目”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7]1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适用目录所规定的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即凡投资项目符合下列目录之一的,均属于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的鼓励类外商投资行业和项目范围: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7年12月修订)》中鼓励类或限制乙类;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中列举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中云南省列举的行业和项目。 

  二、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由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不符合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得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免征的地方所得税不再追缴。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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