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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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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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汉源县稽查局在对化工总厂在稽查过程中能否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请示》(雅地税发[2005]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稽查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经批准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账务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支出及应税所得额的,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有权地税机关,由有权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同时,稽查机关应按查实后的应税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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