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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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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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房地产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对于保持我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居民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我省部分地方房地产投资规模和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过大的突出矛盾得到缓解,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少数地方仍存在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规范秩序。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负主要责任。一定要加强领导,统筹兼顾,狠抓落实,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责任制。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住房价格涨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结构性矛盾突出、拆迁问题较多的城市,省政府将适时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二、编制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级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确保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稳定市场预期。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布局和比例,优先落实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在住房需求调查的基础上以住房结构调整为主线,依据当地近3年住房建设规模、年均住房销售水平和市场供求变化趋势等因素,着眼于满足当地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重点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落实具体的空间布局和交通出行条件、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成都市住房建设规划要按规定报建设部备案并抄送省建设厅,其他设区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建设厅备案,县(市、区)住房建设规划报设区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加强城市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不及时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督促整改落实。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违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住房供应结构比例。要把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作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的重点。从2006年6月1日起,各地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比重要占当地当年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对2006年6月1日前已经规划许可但未开工的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因地制宜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 (二)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城市规划部门应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和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对住房建设项目居住用地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依据控制性详规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住房项目。对经济适用房用地在限套型、定死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拍地价的办法,以拍卖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三、进一步发挥税收、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一)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为进一步抑制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 (二)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四、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规范拆迁行为,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编制上报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经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后实施。对拆迁矛盾突出、拆迁上访量较大的城市要核减下一年度的拆迁规模。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拆迁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确保2006年拆迁规模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各地要严格房屋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加大督查和查处力度,切实化解拆迁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整顿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通知》赋予的各项职责,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擅自发放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该依法没收的要坚决予以没收。 各级规划建设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监管。认真落实禁止期房转让、实行实名制购房等措施,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各类房地产交易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销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不得非法预售。所有预售房屋必须通过当地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进行,实行网上签约、实时联机备案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 加大执法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预售、变相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开发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扩大住房供应 2006年底前,各地都要制订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已经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要在现有水平上逐步扩大覆盖面。有条件的地方要稳步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标准。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廉租住房制度主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以收购符合标准的旧公房或二手住房为主。由政府出资修建的,应按规定程序申报,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建设标准及造价。 (二)建立健全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作好保障资金落实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应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缴财政的管理费后的余额应建立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款专用。同时根据《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部分单位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 (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坚持以租金补贴为主,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满足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健全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各地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商品住房交易信息,重点是商品住房房源、地区分布和户型分布等信息,引导市场合理的住房建设和群众的理性消费,实现商品房网上销售和预售登记备案、查询目标。省建设厅要抓紧组织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省联网。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统一组织规划建设、房地产等相关部门采取普查、抽查等多种方式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了解当地住房总量、结构状况,把握广大居民对普通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逐步建立定期调查的动态更新机制,为科学制订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提供决策依据。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城市住房调查和需求分析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并于2006年9月底前将各城市开展住房调查情况及结果报省建设厅。 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通知》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正确理解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各项政策措施。对一些单位、个人及媒体歪曲宏观调控政策,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予以澄清。 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省建设厅要注意收集各地在贯彻落实《通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汇总后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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