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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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